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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政府出台文件加强种植林下食用菌环境管理

来源:伊春市环保局 日期:2011-10-09 正文 672 字 · 阅读约 2 分钟477 阅读微博QQ空间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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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伊春市政府出台文件加强种植林下食用菌环境管理。 按照文件要求,由伊春市环保局、市资源林政局负责伊春市林业施业区内种植林下食用菌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局环保部门和森林管护办公室负责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合理区划哈伊、伊五、伊鹤、鸟带、金南等主要公路及通往主要旅游景点公路两侧林下食用菌种植区域,以及本辖... 关键词:伊春市政府出台文件加强种植林下食用菌环境管理、产业动态

为进一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伊春市政府出台文件加强种植林下食用菌环境管理。
按照文件要求,由伊春市环保局、市资源林政局负责伊春市林业施业区内种植林下食用菌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局环保部门和森林管护办公室负责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合理区划哈伊、伊五、伊鹤、鸟带、金南等主要公路及通往主要旅游景点公路两侧林下食用菌种植区域,以及本辖区内种植林下食用菌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事林下食用菌种植的单位和个人要与所在林场(所)签订种植合同,明确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每年上半年各林场(所)统一到当地森林管护办公室备案。各地森林管护办公室要建立食用菌种植地点电子档案,定期通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并于每年6月末前报送市资源林政局和市环保局。鼓励从事林下食用菌种植的单位和个人探索研究食用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方法,严禁其擅自堆放、弃置、倾倒食用菌废弃物。对擅自堆放、弃置、倾倒食用菌废弃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至5万元罚款。从事林下食用菌种植的单位和个人不按合同约定进行防火、森林资源保护、及时清理食用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取消其种植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每年食用菌生产结束后,各地资源林政部门要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对使用林地的清理工作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确保清理到位,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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